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532号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振康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北路42号。
负责人:***。
被告: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甘喆辰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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