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巨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32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山东巨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4377号C座二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562515719R。
法定代表人:赵德坤,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巨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306执保6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名下相关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以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本人及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周村区××路××号××号楼××单元××层西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巨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婷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成成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