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3255号
保全申请人:邓永坤,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山东巨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4377号C座二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562515719R。
法定代表人:赵德坤,总经理。
申请人邓永坤与被申请人山东巨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永坤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巨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699.8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邓永坤向本院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周村区××路××号××号楼××单元××层西户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邓永坤名下坐落于周村区××路××号××号楼××单元××层西户的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巨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80699.81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魏成成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