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626号
申请人:***,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山东巨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4377号C座二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562515719R。
法定代表人:赵德坤,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巨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32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和担保人李俊青共有的坐落于周村区西户【产权证号:鲁(2020)淄博周村区不动产权第0××7号】房产及土地;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巨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80699.81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和担保人李俊青共有的坐落于周村区西户【产权证号:鲁(2020)淄博周村区不动产权第0××7号】房产及土地;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巨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80699.81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庆智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626号
申请人:***,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山东巨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4377号C座二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562515719R。
法定代表人:赵德坤,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巨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32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和担保人李俊青共有的坐落于周村区西户【产权证号:鲁(2020)淄博周村区不动产权第0××7号】房产及土地;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巨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80699.81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和担保人李俊青共有的坐落于周村区西户【产权证号:鲁(2020)淄博周村区不动产权第0××7号】房产及土地;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巨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80699.81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