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美达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腾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淄博美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民辖终26号
上诉人日照腾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美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6民初3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日照腾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追偿权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双方所签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其中所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依法实行专属管辖。原审裁定依据案涉合同约定条款适用约定管辖法律规定确认管辖法院,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鉴于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为淄博市周村区,原审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结果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张兴孟 审 判 员  丁 丽
法官助理  周明文 书 记 员  孙雅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