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美达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兴国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美达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03财保1155号
申请人淄博兴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美达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淄博兴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志东
书记员  崔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