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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兴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淄博美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03民初3679号
原告淄博兴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美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淄博兴国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兴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 健
书记员 高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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