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3314号之一
原告:山东天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梅河工业园北首。
法定代表人:吕甲季,董事兼经理。
被告:淄博美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鲁泰大道西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荣钰,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天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美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天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80.00元,申请费5000.00元,均由原告山东天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迎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孝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