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3民初4167号
申请人:于宪池,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申请人:淄博美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鲁泰大道西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荣钰,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拓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306号泉景恒展商务大厦1-519号。
法定代表人:姬生光,经理。
申请人于宪池与被申请人淄博美达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拓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美达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拓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美达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拓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