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堡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城堡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4民初8149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城堡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45号1幢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蹇秉佞。
原告**与被告四川城堡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永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魏瑞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