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25民初2585号
原告:成都大自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金源阁****。
法定代表人:向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廷钧,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魏昕,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发明,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大专文化,未婚,群众,住会理县。
原告成都大自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发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现原告成都大自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大自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大自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晶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梅常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