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与成都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01民初4533号
原告: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地址四川省西昌市。
负责人:龙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所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宇,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成都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成都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撤回对成都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都静
附本案适用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