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兴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新兴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7196号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鸿电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潘阳,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市新兴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新市路438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崔海泉,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新兴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05.07元,由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