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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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2043号
原告: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24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41780666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项洋、***,员工。
被告:苏州市新兴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新市路438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919624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新兴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