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江苏某某佳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江苏某某佳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6民初7979号
原告:***,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佳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合创公园******负**。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佳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8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佳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江苏***佳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计52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