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1028号
申请人:苏州通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8994421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宜兴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东路沧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53524844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通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龙湖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通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龙湖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通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龙湖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