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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洱旭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5197号 申请人:合肥洱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苏州通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合肥洱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通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洱旭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通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252.4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通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252.4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