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5874号
原告:苏州通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89944219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世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100号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00N3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通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世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通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苏州通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