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1470号
原告:苏州通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8994421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布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融侨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新区广州街8号新区管委会大楼5楼5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5027039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通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融侨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2023年3月21日,原告苏州通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通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州通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