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3民初1506号
原告: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555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8641294J。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宝鸡中燃雍川汽车加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673。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中燃雍川汽车加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计624.5元,由原告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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