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某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7766号 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村南车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