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7766号
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村南车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