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0053号
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德海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裁定理由: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德海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0元,由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 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