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2执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西岸华岳路北侧上河时代广场B座1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本院在执行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晋02执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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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赫 继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