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彬,重庆恬愉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51民初8360号
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1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864129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恬愉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安路5号(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7210098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彬,男,汉族,1955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安大道5号(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84872184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公司”)与被告重庆恬愉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恬愉石油公司”)、郭彬、**、**及第三人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雨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厚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恬愉石油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欣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厚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恬愉石油公司补足出资5838449.28元并由郭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恬愉石油公司***公司支付出资不实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以5838449.28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补足出资之日按照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3日为1820796.44元,并由郭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恬愉石油公司、郭彬、**、**连带赔偿厚普公司损失223202.512元;4.判令恬愉石油公司、郭彬、**、**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1日,重庆置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置基公司”)、重庆龙都恬愉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恬愉能源”)、欣雨公司、恬愉石油公司签订《土地及在建工程和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置基公司和恬愉能源将其对欣雨公司享有的5838449.28元债权(下称“案涉债权”)无偿转让给恬愉石油公司。同日,恬愉石油公司将案涉债权用于增资欣雨公司。2019年7月15日,置基公司无偿转让案涉债权的行为被置基公司的债权人重庆恬愉机械有限公司通过(2019)渝0151民初3812号判决撤销。恬愉石油公司并不享有用于增资的案涉债权,恬愉石油公司出资不实。2016年,厚普公司与四被告、欣雨公司签订《收购协议》,协议第六条第2点约定:如因交割日前欣雨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化、虚开发票、接受虚开发票、财务处理不规范等过程中,导致发生补缴出资、补税以及与该等事项相关的滞纳金或相关赔偿,***公司原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因恬愉石油公司持有的欣雨公司对应的5838449.28元股权出资不实,恬愉石油公司应足额缴纳出资,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厚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郭彬、**、**作为欣雨公司原股东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案涉债权被撤销,导致欣雨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产生应诉成本,包括(2020)渝0151民初1373号诉讼费26334元、(2020)渝01民终6508号诉讼费52669.14元、律师费200000元,合计279003.14元。对应影响原告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为279003.14元*80%=223202.512元,应当由恬愉石油公司、郭彬、**、**承担。
庭审中,厚普公司明确:其请求权基础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恬愉石油公司应当***公司补足出资,补足的范围为恬愉石油公司认购的6010000元股份中以被撤销转让的案涉5838449.28元债权出资的部分,该被撤销转让的案涉债权仅用于恬愉石油公司的出资;其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系资金占用利息,恬愉石油公司应于2016年3月31日出资,但其未按时足额出资,导致厚普公司对未足额出资的部分产生资金占用损失;第4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为120000元;郭彬、**、**应根据《收购协议》第6条第3款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同意案件受理费由本案被告直接向其支付。
恬愉石油公司、**辩称,恬愉石油公司共计享有对欣雨公司的15580000元的债权,该债权包含了被撤销受让的5838449.28元债权及剩余的借款债权。恬愉石油公司以15580000元债权中的11910000元的债权,共同用于恬愉石油公司、郭彬、**、**的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债转股出资,故该11910000元的债权出资与案涉5838449.28元债权存在交叉,且无法区分。其中,恬愉石油公司转让2450000元给郭彬作为郭彬的出资,转让1900000元给**用于**的出资,转让1130000元给**用于**的出资,剩余6010000元系作为恬愉石油公司的出资。因恬愉石油公司将被撤销受让的债权中有部分被转让给其他股东用于新增注册资本的债转股出资,故该债权被整体撤销转让后,无法区分被撤销转让的债权中有多少份额系用于其他股东的债转股出资。但即便应当补足出资,也应由各股东按照比例分担,再由其他股东按照协议向恬愉石油公司进行追偿。对厚普公司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并无异议,***公司并未召开股东会议,对补足出资抑或是减资进行表决,厚普公司无权代表欣雨公司全体股东的意志要求补足出资。恬愉石油公司、**均已资不抵债、无力偿债,欣雨公司可以通过减资程序进行处理。厚普公司、欣雨公司并未代为垫付出资款,其二人均不存在利息损失。欣雨公司被判令承担责任是因为其本来负有债务,与案涉债权转让无因果关系。欣雨公司在相关案件中的诉讼费负担系生效裁判确认的结果,其律师费支出系公司应自行负担的诉讼成本。
郭彬、**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欣雨公司述称,认可厚普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认可恬愉石油公司关于恬愉石油公司向郭彬转让案涉债权用于郭彬***公司出资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欣雨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18日,公司当前的股东包含厚普公司、恬愉石油公司、郭彬、**、**。厚普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7日,由原成都***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更名而来。2016年5月23日,厚普公司经工商登记成为欣雨公司的新增股东。
2016年3月31日,重庆龙都恬愉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置基能源公司(均为转让方)与恬愉石油公司、欣雨公司签订《土地及在建工程和债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两宗土地及地上工程作价16609809.54元转让给欣雨公司,欣雨公司因代转让方支付10244497.22元工程款、税款而对转让方享有债权;两相抵扣后,转让方对欣雨公司享有5838449.28元的债权;三方一致同意,转让方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恬愉石油公司。
2016年3月31日,欣雨公司的股东郭彬、**、**、恬愉石油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形成的股东决议为:同意欣雨公司注册资本由52270000元增加为64180982.44元,公司新增的11910982.44元注册资本的由恬愉石油公司出资6010281.74元、郭彬出资2858635.79元、**出资1905757.19元、**出资1136307.72元;增资后,恬愉公司认缴出资总额32385723.74元、出资比例50.46%,郭彬认缴出资总额15403435.79元、出资比例24%,**认缴出资总额10268957.19元、出资比例16%,**认缴出资总额6122865.72元、出资比例9.54%;前述出资方式均为债转股。
2016年,厚普公司(成都***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恬愉石油公司、郭彬、**、**、欣雨公司签订《收购协议》。主要约定:1.截至协议当日,欣雨公司注册资本为64180982.44元,实缴出资23090982.44元,未实际出资41090000元;其中,恬愉石油公司认缴出资总额24292501.85元、实缴出资8739936.85万元、持股比例37.85%,郭彬认缴出资15403435.79元、实缴出资5541835.79元、持股比例24%,**认缴出资总额9306242.45元、实缴出资3348192.45元、出资比例14.5%,**认缴出资总额15178802.35元、实缴出资5461017.35元、出资比例23.65%。2.成都***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资41816000元受让欣雨公司80%股权,其中的41090000元认缴欣雨公司原股东未实际出资额,剩余726000元作为欣雨公司资本公积金。3.成都***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投资后,欣雨公司认缴及实缴注册资本均为64180982.44元,股权结构为,成都***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总额51344785.95元、实缴出资51344785.95元、持股比例80%,恬愉石油公司认缴出资总额4858500.37万元、实缴出资4858500.37元、持股比例7.57%,郭彬认缴出资3080687.16元、实缴出资3080687.16元、持股比例4.8%,**认缴出资总额1861248.49元、实缴出资1861248.49元、出资比例2.9%,**认缴出资总额3035760.47元、实缴出资3035760.47元、出资比例4.73%。4.协议第二条约定,各方同意,标的股权以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第5个工作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厚普股份应作为欣雨公司的股东行使权力、享受股东利益并承担股东义务,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协议第6条第3款约定,如交割日前欣雨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化、虚开发票、接受虚开发票、财务处理不规范等过程中,导致发生补缴出资、补税、以及与该等事项相关的滞纳金或相关赔偿,***公司原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19)渝0151民初3812号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重庆置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龙都恬愉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恬愉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签订的《土地及在建工程和债权转让协议》中,被告重庆置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龙都恬愉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应收债权5838449.28元无偿转让给第三人重庆恬愉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
2020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20)渝0151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置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838449.28元。案件受理费52668元,减半收取26334元,由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担。”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12月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民终6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669.14元,由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因恬愉石油公司在案涉5838449.28元债权被撤销转让后,并未及时补充出资,厚普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厚普公司、恬愉石油公司、**、欣雨公司均认可,2016年3月31日的股东会议中用于债转股出资的债权除案涉5838449.28元债权之外,余下部分均为恬愉石油公司对欣雨公司的债权;股权交割日为2016年5月23日。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厚普公司举示的《土地及在建工程和债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议、(2019)渝0151民初3812号判决书、(2020)渝0151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2020)渝01民终6508号民事判决书、律师费发票、《收购协议》、结案通知书、银行转账记录,恬愉石油公司、**举示的(2021)川01民终16999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恬愉石油公司、**举示了恬愉石油公司与郭彬之间债的权转让协议,拟证明恬愉石油公司向郭彬转让了恬愉石油公司对欣雨公司享有的债权中的2450000余元债权,用于郭彬***公司履行增资义务,且该债权包含了案涉5838449.28元债权中的部分。因该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也达不到恬愉石油公司、**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中,恬愉石油公司、郭彬、**、**共同以恬愉石油公司对目标公司欣雨公司的债权作为对欣雨公司新增的11910982.44元注册资本的认缴出资,该用于出资的债权包含恬愉石油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受让的案涉5838449.28元债权,但该债权转让合同已被法院判令撤销。厚普公司在成为欣雨公司的股东后,以该5838449.28元债权被撤销转让为由,请求就恬愉石油公司向目标公司即欣雨公司补足出资5838449.28元、赔偿**出资的资金占用损失,并请求郭彬、**、**承担连带责任。恬愉石油公司、**对厚普公司的主体资格虽无异议,但认为在未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不应进行补足出资,而应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被撤销转让的5838449.28元债权系作为四名股东对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共同认缴出资且无法进行分割,应当由四名被告按照比例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后再按照协议内部向恬愉石油公司追偿;厚普公司、欣雨公司并不因**补足出资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支出应由厚普公司自行承担。故此,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恬愉石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及其责任范围;二、恬愉石油公司是否应当***公司支付**出资的资金占用损失;三、恬愉石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厚普公司在本案中支付的律师费;四、郭彬、**、**是否应当对恬愉石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厚普公司请求恬愉石油公司、**、**赔偿目标公司欣雨公司因其他诉讼案件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支出的诉讼请求,因该项请求应当以欣雨公司的名义主张,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作处理。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一、恬愉石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及其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恬愉石油公司用以作为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债转股出资的债权涉及案涉5838449.28元债权,该债权系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获得;该债权被整体撤销转让后,恬愉石油公司并非该债权的权利主体,其在以该债权认缴出资的金额范围内构成对目标公司的出资瑕疵。厚普公司作为欣雨公司的股东,其有权请求恬愉石油公司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以维持欣雨公司的资本充足。恬愉石油公司、**辩称,应当以目标公司减资替代股东补足出资。因补足出资系恬愉石油公司的当然义务,且目标公司并未形成以减资替代补足出资的决议,故本院对其恬愉石油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恬愉石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范围。本院认为,恬愉石油公司应当在5838449.28元的金额范围内***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理由:首先,虽目标公司的原股东恬愉石油公司、郭彬、**、**在2016年3月31日的股东会议中形成了对目标公司11910982.44元新增注册资本以等额的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进行出资的决议,但决议未明确将所包含的案涉5838449.28元的债权具体用于哪一位股东的出资。恬愉石油公司主张案涉债权同时也用于了其他股东的出资,但其未举示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其次,用以作为出资的包括案涉5838449.28元债权在内的11910982.44元债权均系由恬愉石油公司提供,而恬愉石油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为6010281.74元,前者金额小于后者。恬愉石油公司作为案涉债权的引入者,其应当确保该债权无权利瑕疵。在案涉债权总额尚不满足恬愉石油公司认缴出资金额的情况下,将该瑕疵债权首先认定作为恬愉石油公司的出资更为合理。否则,若将案涉5838449.28元债权认定为恬愉石油公司、郭彬、**、**的共同出资且不作份额区分,则会加重郭彬、**、**的负担。同时,用于债转股出资的债权并非仅有案涉5838449.28元债权,在其他债权也一并用于出资的情况下,也不宜仅以认缴出资的比例将案涉5838449.28元债权进行分割,并作为恬愉石油公司、郭彬、**、**的认缴出资。再次,将案涉5838449.28元债权认定作为恬愉石油公司的认缴出资,并由重恬愉石油公司承担全额补足出资责任,不会加重恬愉石油公司的负担。同时,也可以避免其他股东在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后再向重恬愉石油公司追偿而产生的诉累。
二、恬愉石油公司是否应当***公司支付**出资的资金占用损失。
本院认为,恬愉石油公司的出资瑕疵导致目标公司欣雨公司注册资本不充足,欣雨公司有权请求恬愉石油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公司作为欣雨公司的股东,其并不因恬愉石油公司出资不足而直接遭受资金占用损失。因厚普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因恬愉石油公司出资瑕疵而遭受损失的具体情况,故本院对厚普公司请求恬愉石油公司直接向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恬愉石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厚普公司在本案中支付的律师费。
本院认为,厚普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中产生律师费,《收购协议》中也并未约定由恬愉石油公司承担厚普公司支出的律师费。故此,厚普公司请求恬愉石油公司支付本案的律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郭彬、**、**是否应当对恬愉石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郭彬、**、**不应当对恬愉石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2016年的《收购协议》约定“标的股权以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第5个工作日为交割日……如交割日前欣雨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化、虚开发票、接受虚开发票、财务处理不规范等过程中,导致发生补缴出资、补税、以及与该等事项相关的滞纳金或相关赔偿,***公司原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5838449.28元债权被判决撤销转让的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发生在厚普公司、恬愉石油公司、**、欣雨公司认可的股权交割日之后。故此,厚普公司请求郭彬、**、**对恬愉石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条件并未成就,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恬愉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补足出资5838449.28元;
二、驳回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414.72元,由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550.72元,由重庆恬愉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9864元。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恬愉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重庆恬愉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49864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重庆恬愉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将该款支付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