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成天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甘肃某某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7民初2002号
原告:甘肃大成天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大道东段职业技术学院图文信息中心八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甘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管镇中街康平大厦三楼栋5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金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兰州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大成天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甘肃金桥工贸有限公司、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甘肃大成天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甘肃大成天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大成天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甘肃大成天正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