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830民初6350号
原告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由原告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
书 记 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