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809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飚
人民陪审员 侯利旺
人民陪审员 徐学翠
书 记 员 郑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