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1民申174号
再审申请人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联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6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将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燕
审判员 朱志俊
审判员 李光勇
书记员 周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