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申14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3年2月21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87年7月13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90年1月10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以上三位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4月5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7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与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现***、***、***自愿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法官助理***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