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42069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男,系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1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4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10日,原、被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
约定被告将1700T注塑机入驻车间场地改造及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现原告已依约完成了分包工程施工内容,该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原告结算,工程总结算款为18800元。2023年4月10日,应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88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于2023年8月11日向原告支付了劳务费87000元,仍欠原告101000元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案涉《劳务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问,如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1)方式解决:(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交《受理民事案件异议书》,认为双方已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是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原、被告之间的案涉纠纷不应由法院主管。本院认为,原、被告关于仲裁解决双方争议的上述约定合法、有效。据此约定,本案应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主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