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永恒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连云港市永恒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22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永恒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调初字第00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东民调初字第00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阚吉普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