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0184号
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江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李闸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沈军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9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辉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范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