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831号
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江平,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289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计427元,由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