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831号 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江平,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289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计427元,由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