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832号
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江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289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经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