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832号 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江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289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经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