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935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XXX。
被执行人:苏州天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吴江区同里镇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XXX,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XXX,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XXX,住南京市白下区。
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天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9民初6174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因苏州天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049033.21元,执行费9444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于二O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苏州天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撤销执行申请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终结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509执93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汪 磊
书 记 员 王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