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04民特24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北方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7年11月10日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北方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交通事故赔偿款18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北方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龙
书记员 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