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3民初863号
原告:绵阳嫘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文武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比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凤池街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嫘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比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嫘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嫘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嫘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绵阳嫘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