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1民初819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薇薇,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溪市江川区。
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卫城H4区3幢1层商铺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玉溪江川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兴江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玉溪市江川区交通运输局,住所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兴江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市江川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玉溪市江川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