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602民初5545号
原告**坤,男,汉族,1988年5月13日出生,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四川省人,住四川省。
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00100288932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卫城H4区3幢1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坤诉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并告知已经私下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额,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款之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制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