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申30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B区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亘兵,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8月19日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住砚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78-8192358。
再审申请人云南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6民终5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9年12月30日收到云南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农红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