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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80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B区*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97444P。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台,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柏枝寺旅游环线西侧御景新城*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688368395。 委托代理人:***,女,1992年6月18日生,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系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8)云0802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安装工程款5191000.00元;由被执行人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4068.50元,执行费53355.00元。但被执行人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原住所地及周边进行查处、被执行人下落等地调查。并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对被执行人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下列房屋(商品房购销合同未备案):御景新城·雅园:1幢三单元0401、6-04;御景新城二期(景园):8-0801;御景新城一期:8幢一单元902、8幢二单元902、15幢1102、16幢一单元601、1102、1103、16幢二单元1101、1102进行查封; 2、对被执行人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普洱市思茅区柏枝寺旅游环线西侧普国用(2011)第04679号、普国用(2011)第04680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 3、对被执行人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21个账户进行冻结。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普洱市新锦江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库的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将在本院执行的(2018)云0802执76号案件中进行处理,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再依法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普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