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622民初1195号
原告:***,男,彝族,云南省砚山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壮族,住文山市,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9744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云南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3元,减半收取计2126.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