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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香格里拉市康东利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2民初2999号 原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香格里拉市康东利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香巴拉大道格桑云海酒店(原警民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香格里拉市康东利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原告***诉状后,进入诉前调解程序。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