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2民初2999号
原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香格里拉市康东利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香巴拉大道格桑云海酒店(原警民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香格里拉市康东利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原告***诉状后,进入诉前调解程序。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