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财保204号
申请人:重庆市多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青年广场全玻璃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338656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圣石***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56号(巴都大厦)1栋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806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多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待领取的执行案款782万元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多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待领取的执行案款782万元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市多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磊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