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初451号
原告:福建经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00号融侨中心2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圣茂路建德花园6#1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经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鸿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官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经纬公司诉称,经纬公司与鸿官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JWJY-1711-058)》(以下简称讼争合同),合同约定鸿官公司将“南安市水库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一期)”项目委托给经纬公司,合同技术服务费总额为280000元,***公司分两期向经纬公司支付。2018年5月10日,南安市水库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经纬公司依约***公司提供了《南安市水库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用户手册》《南安市水库综合监管信息平台详细设计》《南安市水库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技术总结报告》《南安市水库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测试报告》《南安市水库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南安市水库综合监管信息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等项目文件资料。经纬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完成南安市水库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开发任务,移交项目相关文档资料,项目成果已经交付、投入使用,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经经纬公司多次催告,鸿官公司仅支付合同款项84000元,未将剩余价款196000元支付给经纬公司。故经纬公司请求判令:1.鸿官公司向经纬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19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96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1‰计算,自2020年7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26日的违约金为92120元);2.鸿官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技术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讼争合同第七条载明,经纬公司完成技术服务合同的形式为提供可运行的南安市水利局防汛抢险救险培训基地软件平台/南安市水库综合监管信息平台1套,并交付《用户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说明书》等相关文档。从涉案合同的整体约定及双方履约过程分析,涉案合同主要标的物虽然包括监管信息平台的搭建,但讼争合同所约定主要标的南安市水库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已完成开发并上线运行多日,经纬公司亦***公司提供了《南安市水库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用户手册》等项目相关文件资料,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技术服务费款项及违约金的支付,并不涉及相关技术问题的分析和比对,本案应当按照一般技术合同案件确定管辖。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法[2019]100号)》,指定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亦不属于本院跨区域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鸿官公司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福建省泉州市,本案应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