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21民初2207号
原告:酒泉源莱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春玲,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塔中园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会文,公司总经理。
原告酒泉源莱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金塔中园建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酒泉源莱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泉源莱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源莱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酒泉源莱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艳
书记员 马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