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塔中园建业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金塔中园建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1民初53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
被告:甘肃金塔中园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
被告:**。
**与甘肃金塔中园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2022年4月1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培  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雅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