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1民初255号
原告:甘肃金塔中园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会文,任公司经理。
被告:金塔县振大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
原告甘肃金塔中园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塔县振大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金塔中园建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金塔中园建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洪 义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