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958号
原告:酒泉市华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120(西洞镇火车站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5762572635。
法定代表人:应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甘肃法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塔中园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719079979N。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酒泉市华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金塔中园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酒泉市华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酒泉市华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酒泉市华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晓 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胜娟
书 记 员 田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