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1民初168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甘肃金塔中园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会文,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塔中园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金塔中园建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世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向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