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塔中园建业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1民初168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甘肃金塔中园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会文,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塔中园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金塔中园建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世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向 媚